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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7  浏览次数:1254

 

第三章 规划

第一节 基本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应作为落实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规划、国土、排水、道路、交通、园林、水文等职能部门,在各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应创新规划理念与方法,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应开展低影响开发专题研究,结合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水系、绿地系统、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目标,制定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并将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专业)规划(详见本章第三节)。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低影响开发的总体要求和控制目标,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相关内容纳入其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因地制宜,落实涉及雨水渗、滞、蓄、净、用、排等用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并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分解和明确各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指标,指导下层级规划设计或地块出让与开发。

有条件的城市(新区)可编制基于低影响开发理念的雨水控制与利用专项规划,兼顾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不同的控制目标,构建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控制雨水系统;利用数字化模型分析等方法分解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细化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要点,供各级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编制时参考;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内容、建设时序、资金安排与保障措施。也可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积极探索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城市水系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城市和绿色建筑作为国家绿色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内容,对我国未来城市发展及人居环境改善有长远影响,应将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纳入生态城市评价体系、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通过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指标进行落实。

第二节 规划控制目标

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规划控制目标一般包括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如图3-1所示)。各地应结合水环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目标作为规划控制目标。鉴于径流污染控制目标、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大多可通过径流总量控制实现,各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可选择径流总量控制作为首要的规划控制目标。

图3-1 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示意图

2.1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1)目标确定方法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径流总量控制一般采用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为一一对应关系,具体方法参见本指南附录2。附录2同时给出了部分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概念示意图如图3-2所示。

理想状态下,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应以开发建设后径流排放量接近开发建设前自然地貌时的径流排放量为标准。自然地貌往往按照绿地考虑,一般情况下,绿地的年径流总量外排率为15%-20%(相当于年雨量径流系数为0.15-0.20),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最佳为80%-85%。这一目标主要通过控制频率较高的中、小降雨事件来实现。以北京市为例,当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80%和85%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为27.3mm和33.6mm(详见表F2-1),分别对应约0.5年一遇和1年一遇的1小时降雨量。

图3-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概念示意图

实践中,各地在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开发建设前的径流排放量与地表类型、土壤性质、地形地貌、植被覆盖率等因素有关,应通过分析综合确定开发前的径流排放量,并据此确定适宜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另一方面,要考虑当地水资源禀赋情况、降雨规律、开发强度、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利用效率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具体到某个地块或建设项目的开发,要结合本区域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土地利用布局等因素确定。

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基础上,当不具备径流控制的空间条件或者经济成本过高时,可选择较低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同时,从维持区域水环境良性循环及经济合理性角度出发,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也不是越高越好,雨水的过量收集、减排会导致原有水体的萎缩或影响水系统的良性循环;从经济性角度出发,当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超过一定值时,投资效益会急剧下降,造成设施规模过大、投资浪费的问题。

(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

我国地域辽阔,气候特征、土壤地质等天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也不同。在雨水资源化利用需求较大的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及有特殊排水防涝要求的区域,可根据经济发展条件适当提高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对于广西、广东及海南等部分沿海地区,由于极端暴雨较多导致设计降雨量统计值偏差较大,造成投资效益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利用效率不高,可适当降低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因此,本指南未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提出统一的要求。对我国近200个城市1983-2012年日降雨量统计分析,分别得到各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值关系。基于上述数据分析,本指南将我国大陆地区大致分为五个区,并给出了各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α的最低和最高限值,即I区(85%≤α≤90%)、II区(80%≤α≤85%)、III区(75%≤α≤85%)、IV区(70%≤α≤85%)、V区(60%≤α≤85%),如图3-3所示。各地应参照此限值,因地制宜的确定本地区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图3-3 我国大陆地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

(3)目标落实途径

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可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分解为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以其作为综合控制指标来落实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方法见本章第四节)。

径流总量控制途径包括:雨水的下渗减排和直接集蓄利用。缺水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基于直接集蓄利用的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雨水资源化利用一般应作为落实径流总量控制目标的一部分。实施过程中,雨水下渗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的比例需依据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

2.2 径流峰值控制目标

径流峰值流量控制是低影响开发的控制目标之一。低影响开发设施受降雨频率与雨型、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一般对中、小降雨事件的峰值削减效果较好,对特大暴雨事件,虽仍可起到一定的错峰、延峰作用,但其峰值削减幅度往往较低。因此,为保障城市安全,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仍然应当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同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是城市内涝防治系统的重要组成,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建立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雨水控制与管理体系,共同达到内涝防治要求,城市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标准执行。

2.3 径流污染控制目标

径流污染控制是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控制目标之一,既要控制分流制径流污染物总量,也要控制合流制溢流的频次或污染物总量。各地应结合城市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确定径流污染综合控制目标和污染物指标,污染物指标可采用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总氮(TN)、总磷(TP)等。

城市径流污染物中,SS往往与其他污染物指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一般可采用SS作为径流污染物控制指标,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年SS总量去除率一般可达到40%-60%。年SS总量去除率可用下述方法进行计算:

年SS总量去除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低影响开发设施对SS的平均去除率。

城市或开发区域年SS总量去除率,可通过不同区域、地块的年SS总量去除率经年径流总量(年均降雨量×综合雨量径流系数×汇水面积)加权平均计算得出。

考虑到径流污染物变化的随机性和复杂性,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一般也通过径流总量控制来实现,并结合径流雨水中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和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污染物去除率确定。

2.4 控制目标的选择

各地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径流污染状况、内涝风险控制要求和雨水资源化利用需求等,并结合当地水环境突出问题、经济合理性等因素,有所侧重地确定低影响开发径流控制目标。

(1)水资源缺乏的城市或地区,可采用水量平衡分析等方法确定雨水资源化利用的目标;雨水资源化利用一般应作为径流总量控制目标的一部分。

(2)对于水资源丰沛的城市或地区,可侧重径流污染及径流峰值控制目标。

(3)径流污染问题较严重的城市或地区,可结合当地水环境容量及径流污染控制要求,确定年SS总量去除率等径流污染物控制目标。实践中,一般转换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

(4)对于水土流失严重和水生态敏感地区,宜选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规划控制目标,尽量减小地块开发对水文循环的破坏。

(5)易涝城市或地区可侧重径流峰值控制,并达到《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6)面临内涝与径流污染防治、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多种需求的城市或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空间条件等,选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首要规划控制目标,综合实现径流污染和峰值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第三节 规划中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的落实

1 规划原则

(1)保护性开发 城市建设过程中应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并结合这些区域及周边条件(如坡地、洼地、水体、绿地等)进行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规划设计。

(2)水文干扰最小化 优先通过分散、生态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目标,防止城镇化区域的河道侵蚀、水土流失、水体污染等。

(3)统筹协调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水系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排水防涝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各规划中有关低影响开发的建设内容应相互协调与衔接。

2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应结合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低影响开发的相关专题研究,在绿地率、水域面积率等相关指标基础上,增加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具体要点如下:

(1)保护水生态敏感区。 应将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纳入城市规划区中的非建设用地(禁建区、限建区)范围,划定城市蓝线,并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2)集约开发利用土地。 合理确定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和城市规模,防止城市无序化蔓延,提倡集约型开发模式,保障城市生态空间。

(3)合理控制不透水面积。 合理设定不同性质用地的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指标,防止土地大面积硬化。

(4)合理控制地表径流。 根据地形和汇水分区特点,合理确定雨水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保护和修复自然径流通道,延长汇流路径,优先采用雨水花园、湿塘、雨水湿地等低影响开发设施控制径流雨水。

(5)明确低影响开发策略和重点建设区域。应根据城市的水文地质条件、用地性质、功能布局及近远期发展目标,综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其他因素提出城市低影响开发策略及重点建设区域,并明确重点建设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详见本章第二节和第四节)。

3专项规划

3.1城市水系规划

城市水系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径流雨水自然排放的重要通道、受纳体及调蓄空间,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联系紧密。具体要点如下:

(1)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水域、岸线、滨水区,明确水系保护范围。 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水生态敏感区保护要求,划定水生态敏感区范围并加强保护,确保开发建设后的水域面积应不小于开发前,已破坏的水系应逐步恢复。

(2)保持城市水系结构的完整性,优化城市河湖水系布局,实现自然、有序排放与调蓄。城市水系规划应尽量保护与强化其对径流雨水的自然渗透、净化与调蓄功能,优化城市河道(自然排放通道)、湿地(自然净化区域)、湖泊(调蓄空间)布局与衔接,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排水防涝规划同步协调。

(3)优化水域、岸线、滨水区及周边绿地布局,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城市水系规划应根据河湖水系汇水范围,同步优化、调整蓝线周边绿地系统布局及空间规模,并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水系及周边地块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

3.2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城市绿地是建设海绵城市、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重要场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在满足绿地生态、景观、游憩和其他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地预留或创造空间条件,对绿地自身及周边硬化区域的径流进行渗透、调蓄、净化,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要点如下:

(1)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和指标。根据绿地的类型和特点,明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低影响开发规划建设目标、控制指标(如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等)和适用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类型。

(2)合理确定城市绿地系统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应统筹水生态敏感区、生态空间和绿地空间布局,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充分发挥绿地的渗透、调蓄和净化功能。

(3)城市绿地应与周边汇水区域有效衔接。在明确周边汇水区域汇入水量,提出预处理、溢流衔接等保障措施的基础上,通过平面布局、地形控制、土壤改良等多种方式,将低影响开发设施融入到绿地规划设计中,尽量满足周边雨水汇入绿地进行调蓄的要求。

(4)应符合园林植物种植及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要求。可通过合理设置绿地下沉深度和溢流口、局部换土或改良增强土壤渗透性能、选择适宜乡土植物和耐淹植物等方法,避免植物受到长时间浸泡而影响正常生长,影响景观效果。

(5)合理设置预处理设施。径流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可采用初期雨水弃流、沉淀、截污等预处理措施,在径流雨水进入绿地前将部分污染物进行截流净化。

(6)充分利用多功能调蓄设施调控排放径流雨水。有条件地区可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占地面积较大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如湿塘、雨水湿地等,通过多功能调蓄的方式,对较大重现期的降雨进行调蓄排放。

3.3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是城市内涝防治综合体系的重要组成,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等相关排水规划中,应结合当地条件确定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建设内容,并满足《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相关要求,要点如下:

(1)明确低影响开发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与指标。通过对排水系统总体评估、内涝风险评估等,明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并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控制目标相衔接,将控制目标分解为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控制指标,通过建设项目的管控制度进行落实。

(2)确定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及防治方式。应通过评估、分析径流污染对城市水环境污染的贡献率,根据城市水环境的要求,结合悬浮物(SS)等径流污染物控制要求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同时明确径流污染控制方式并合理选择低影响开发设施。

(3)明确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及方式。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及雨水回用需求,确定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总量、用途、方式和设施。

(4)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等作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溢流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或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衔接。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应与低影响开发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应按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规范相应重现期设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5)优化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竖向与平面布局。应利用城市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各类用地主导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低影响开发设施;其他建设用地应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并衔接其他内涝防治设施的平面布局与竖向,共同组成内涝防治系统。

3.4 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

城市道路是径流及其污染物产生的主要场所之一,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应落实低影响开发理念及控制目标,减少道路径流及污染物外排量,要点如下:

(1)提出各等级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应在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城市道路自身及周边绿地空间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结合道路横断面和排水方向,利用不同等级道路的绿化带、车行道、人行道和停车场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透水铺装、渗管/渠等低影响开发设施,通过渗透、调蓄、净化方式,实现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2)协调道路红线内外用地空间布局与竖向。道路红线内绿化带不足,不能实现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要求时,可由政府主管部门协调道路红线内外用地布局与竖向,综合达到道路及周边地块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道路红线内绿地及开放空间在满足景观效果和交通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承接道路雨水汇入的功能,通过建设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提高道路径流污染及总量等控制能力。

(3)道路交通规划应体现低影响开发设施。涵盖城市道路横断面、纵断面设计的专项规划,应在相应图纸中表达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基本选型及布局等内容,并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城市道路设施的空间衔接关系。 有条件的地区应编制专门的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规划设计指引,明确各层级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点,以指导道路低影响开发相关规划和设计。

4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协调相关专业,通过土地利用空间优化等方法,分解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上层级规划中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及要求,结合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提出各地块的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地块规划设计要点,并作为土地开发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指标分解流程详见本章第四节),要点如下:

(1)明确各地块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各专项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的设计降雨量)指导下,根据城市用地分类(R居住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的比例和特点进行分类分解,细化各地块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方法详见本章第四节)。地块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可按城市建设类型(已建区、新建区、改造区)、不同排水分区或流域等分区制定。有条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也可通过水文计算与模型模拟,优化并明确地块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

(2)合理组织地表径流。 统筹协调开发场地内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布局和竖向,使地块及道路径流有组织地汇入周边绿地系统和城市水系,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充分发挥低影响开发设施的作用。

(3)统筹落实和衔接各类低影响开发设施。 根据各地块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地块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类型及其规模,做好不同地块之间低影响开发设施之间的衔接,合理布局规划区内占地面积较大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5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绿地、建筑、排水、结构、道路等相关专业相互配合,采取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设计方案,落实具体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布局、规模、建设时序、资金安排等,确保地块开发实现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细化、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可通过水文、水力计算或模型模拟,明确建设项目的主要控制模式、比例及量值(下渗、储存、调节及弃流排放),以指导地块开发建设。

第四节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技术路线

1技术框架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加强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对总体规划的有力支撑作用,提出城市低影响开发策略、原则、目标要求等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确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满足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对规划地段的控制目标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条件下,确定建筑、道路交通、绿地等工程中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空间布局及规模等内容;最终指导并通过设计、施工、验收环节实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应加强运行维护,保障实施效果,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用以指导总规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的修订。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或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建设项目施工等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相关目标与指标落实情况的审查。 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技术框架如图3-4所示。

图3-4 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技术框架

具体落实时的几个关键技术环节如下:

(1)现状调研分析。通过当地自然气候条件(降雨情况)、水文及水资源条件、地形地貌、排水分区、河湖水系及湿地情况、用水供需情况、水环境污染情况调查,分析城市竖向、低洼地、市政管网、园林绿地等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制定控制目标和指标。各地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地制宜地确定适用于本地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和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及相关指标(详见本节2控制指标分解方法)。

(3)建设用地选择与优化。本着节约用地、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的原则选择低影响开发技术和设施,保护雨水受纳体,优先考虑使用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废弃土地等用地,借助已有用地和设施,结合城市景观进行规划设计,以自然为主,人工设施为辅,必要时新增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和生态用地。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汇水区末端建设人工调蓄水体或湿地。严禁城市规划建设中侵占河湖水系,对于已经侵占的河湖水系,应创造条件逐步恢复。

(4)低影响开发技术、设施及其组合系统选择。低影响开发技术和设施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注重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并与其他专业密切配合。 结合各地气候、土壤、土地利用等条件,选取适宜当地条件的低影响开发技术和设施,主要包括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等。恢复开发前的水文状况,促进雨水的储存、渗透和净化。 合理选择低影响开发雨水技术及其组合系统,包括截污净化系统、渗透系统、储存利用系统、径流峰值调节系统、开放空间多功能调蓄等。地下水超采地区应首先考虑雨水下渗,干旱缺水地区应考虑雨水资源化利用,一般地区应结合景观设计增加雨水调蓄空间。

(5)设施布局。应根据排水分区,结合项目周边用地性质、绿地率、水域面积率等条件,综合确定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与布局。应注重公共开放空间的多功能使用,高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并将雨水控制与景观相结合。

(6)确定设施规模。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规模设计应根据水文和水力学计算得出,也可根据模型模拟计算得出(具体方法见第四章第八节)。

2 控制指标分解方法

根据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技术框架,各地应结合当地水文特点及建设水平,构建适宜并有效衔接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体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控制指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密度、绿地率、水域面积率等既有规划控制指标及土地利用布局、当地水文、水环境等条件合理确定,可选择单项或组合控制指标,有条件的城市(新区)可通过编制基于低影响开发理念的雨水控制与利用专项规划,最终落实到用地条件或建设项目设计要点中,作为土地开发的约束条件。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及分解方法如表3-1所示。

表3-1 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及分解方法

注:1 下沉式绿地率=广义的下沉式绿地面积/绿地总面积,广义的下沉式绿地泛指具有一定调蓄容积(在以径流总量控制为目标进行目标分解或设计计算时,不包括调节容积)的可用于调蓄径流雨水的绿地,包括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等;下沉深度指下沉式绿地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的平均深度,下沉深度小于100mm的下沉式绿地面积不参与计算(受当地土壤渗透性能等条件制约,下沉深度有限的渗透设施除外),对于湿塘、雨水湿地等水面设施系指调蓄深度;

2 透水铺装率=透水铺装面积/硬化地面总面积;

3 绿色屋顶率=绿色屋顶面积/建筑屋顶总面积。

有条件的城市可通过水文、水力计算与模型模拟等方法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进行逐层分解;暂不具备条件的城市,可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特点,汇水面种类及其构成等条件,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试算进行分解。控制目标分解方法如下: 

(1)确定城市总体规划阶段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参照本章第二节);

(2)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提出的各地块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初步提出各地块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可采用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其他调蓄容积等单项或组合控制指标;

(3)参照第四章第八节的计算方法,分别得到各地块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总调蓄容积; (4)按照第四章第八节表4-3,通过加权计算得到各地块的综合雨量径流系数,并结合上述(3)得到的总调蓄容积,参照式(4-1)确定各地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降雨量;

(5)对照统计分析法计算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的关系(或查附录2)确定各地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6)各地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经汇水面积与各地块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的乘积加权平均,得到城市规划范围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7)重复(2)-(6),直到满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要求,最终得到各地块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总调蓄容积,以及对应的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其他调蓄容积等单项或组合控制指标,并参照式(4-1)将各地块中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总调蓄容积换算为“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作为综合控制指标。特别注意,本计算过程中的调蓄容积不包括用于削减峰值流量的调节容积;

(8)对于径流总量大、红线内绿地及其他调蓄空间不足的用地,需统筹周边用地内的调蓄空间共同承担其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时(如城市绿地用于消纳周边道路和地块内径流雨水),可将相关用地作为一个整体,并参照以上方法计算相关用地整体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后,参与后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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