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城市绿地与广场
(1)城市绿地与广场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2)城市湿地公园、城市绿地中的景观水体宜具有雨水调蓄功能,构建多功能调蓄水体/湿地公园,平时发挥正常的景观及休闲、娱乐功能,暴雨发生时发挥调蓄功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多功能利用,其总体布局、规模、竖向设计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3)城市绿地与广场中湿塘、雨水湿地等大型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在进水口设置有效的防冲刷、预处理设施。
(4)城市绿地与广场中湿塘、雨水湿地等大型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建设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撤离,避免事故的发生。
(5)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及竣工验收应满足《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中相关要求。
第五节城市水系
(1)应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水体建设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湿塘、雨水湿地的布局、调蓄水位、水深等应与城市上游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
(2)位于蓄滞洪区的河道、湖泊、滨水低洼地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同时应满足《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50773)中相关要求。
(3)规划建设新的水体或扩大现有水体的水域面积,应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控制目标相协调,增加的水域宜具有雨水调蓄功能。
(4)应充分利用城市水系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城市公共绿地,在绿地内建设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调蓄、净化径流雨水,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的水系入口、经过或穿越水系的城市道路的路面排水口相衔接。
(5)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绿化带接纳相邻城市道路等不透水汇水面径流雨水时,应建设为植被缓冲带,以削减径流流速和污染负荷。
(6)有条件的城市水系,其岸线宜建设为生态驳岸,并根据调蓄水位变化选择适应的水生及湿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