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程建设
第一节基本要求
(1)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或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加强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及相关目标落实情况的审查。
(2)政府投资项目(如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工程一般可由当地政府、建设主体筹集资金。社会投资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一般由企事业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当地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生态建设情况,通过建立激励政策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项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投资。
(3)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工程的规模、竖向、平面布局等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控制。
(4)施工现场应有针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5)低影响开发设施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进场验收。
(6)施工现场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对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7)有条件地区,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工程的验收可在整个工程经过一个雨季运行检验后进行。
第二节建筑与小区
(1)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规划总图、施工图进行建设,以达到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2)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建设有效的进水及转输设施,汇水面径流雨水经截污等预处理后优先进入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
(3)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放系统,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4)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施工,防渗、水土保持、土壤介质回填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的规
定。
(5)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并重点对设施规模、竖向、进水设施、溢流排放口、防渗、水土保持等关键设施和环节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三节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进水口(如路缘石豁口)处应局部下凹以提高设施进水条件,进水口的开口宽度、设置间距应根据道路竖向坡度调整;进水口处应设置防冲刷设施。
(2)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3)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造成损坏,并满足《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中相关要求。
(4)当道路纵向坡度影响低影响开发设施有效调蓄容积时,应建设有效的挡水设施。
(5)城市径流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道路、下沉式立交桥区等区域的低影响开发雨水调蓄设施,应配建警示标志及必要的预警系统,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6)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市政、园林绿化等部门验收,确保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相关要求,并对设施规模、竖向、进水口、溢流排水口、绿化种植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