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城市绿线公布的区域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绿化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城市绿线公布的区域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绿化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